首页/ 专题专栏 / 渭南市中心血站 / 政策法规 / 正文

渭南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渭南青年网 发布时间:2020-02-09 00:00

渭南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渭南市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与确诊或疑似感染人员密切接触者、来自或途径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隔离和治疗,造成病毒传播的;

二、明知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仍故意进入公众场合,或者隐瞒情况故意与他人接触,或以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的;

三、拒不配合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的车辆检查、人员核查、体温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拒不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病毒传播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封锁小区和村(居)、居家隔离、封闭医院等防控措施的;

五、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六、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七、伤害、威胁、侮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医疗机构人员及相关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

八、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九、生产、制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护用品及防止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二、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三、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四、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五、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控制疫情蔓延人人有责,打击违法犯罪寸步不让。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通过拨打110举报各类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7日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