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政府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新闻中心]10月12日,渭南市人民政府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2024-10-14信息公开制度
2022年4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的权益,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陕政令[2008]13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委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委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委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委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委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相关责任科(室)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组织编制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委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各科(室)应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委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委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委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委领导成员、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
(二)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委重大项目、会议、活动及相关事项;
(四)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重大战略研究成果;
(五)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计公报;
(七)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条件、程序及调整和取消情况;
(八)委年度预决算报告;
(九)委机关工作人员公开招录、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
(十)卫生健康委员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十一)卫生健康委员会群众工作纪律和维权措施,群众监督举报方式和渠道;
(十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委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保密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报主管领导审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委主动公开的信息,除通过渭南卫健委网、渭南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外,还可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
第十三条 委各科(室)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委各科(室)在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五条 对于印发的文件,委承办科(室)应在发文稿纸上注明是否“主动公开”,并由主要负责人核签。经承办科(室)校对无误后,将文件电子版提供给委信息系统管理员上传渭南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渭南卫健委网。对于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局承办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核签后,由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将该信息电子版提供给委信息系统管理员。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等形式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第十七条 委办公室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委各科(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十八条 委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由委办公室批转相关科(室)提供信息内容。
委相关科(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由办公室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委相关科(室)或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请委分管领导审批。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委相关科(室)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委相关科(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相关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委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委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五条 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委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委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考核。
第二十八条 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按规定予以处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四)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视情况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1.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2.不及时公布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3.不及时答复或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4.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5.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流程不规范的;
6.不及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
信息公开制度
2022年4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的权益,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陕政令[2008]13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委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委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委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委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委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相关责任科(室)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组织编制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委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各科(室)应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委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委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委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委领导成员、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
(二)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委重大项目、会议、活动及相关事项;
(四)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重大战略研究成果;
(五)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计公报;
(七)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条件、程序及调整和取消情况;
(八)委年度预决算报告;
(九)委机关工作人员公开招录、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
(十)卫生健康委员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十一)卫生健康委员会群众工作纪律和维权措施,群众监督举报方式和渠道;
(十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委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保密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报主管领导审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委主动公开的信息,除通过渭南卫健委网、渭南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外,还可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
第十三条 委各科(室)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委各科(室)在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五条 对于印发的文件,委承办科(室)应在发文稿纸上注明是否“主动公开”,并由主要负责人核签。经承办科(室)校对无误后,将文件电子版提供给委信息系统管理员上传渭南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渭南卫健委网。对于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局承办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核签后,由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将该信息电子版提供给委信息系统管理员。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等形式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第十七条 委办公室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委各科(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十八条 委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由委办公室批转相关科(室)提供信息内容。
委相关科(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由办公室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委相关科(室)或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请委分管领导审批。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委相关科(室)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委相关科(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相关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委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委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五条 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委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委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考核。
第二十八条 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按规定予以处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四)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视情况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1.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2.不及时公布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3.不及时答复或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4.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5.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流程不规范的;
6.不及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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