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政府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新闻中心]10月12日,渭南市人民政府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2024-10-14内设机构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南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省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市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健康渭南战略实施;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范性文件、全市卫生健康规划和政策措施,以及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中省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促进医疗与旅游、体育、食品和互联网等行业深度融合。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全省药物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建议。
(六)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协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标准;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八)贯彻落实全市计划生育政策,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服务、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卫生健康机构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十)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一)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
(十二)负责市医疗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医疗保健委员会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医疗废弃物和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十四)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十五)依据市政府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完善全市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市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全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全市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渭南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渭南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机制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后勤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反恐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卫生健康系统人才管理与服务工作;承办委管干部考察选任、培训教育和日常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管理干部培训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和群团工作,领导和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三)规划发展和财务管理科。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承担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的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卫生健康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承担机关及纳入机关统一财务管理单位的预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市直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负责卫生健康系统重大项目策划、推介工作;牵头健康扶贫工作。
(四)体制改革科和科教宣传科。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开展医改工作监测、评估和绩效考核;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协调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协调推进机关和直属单位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市级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重点科研基地建设,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实施全科医生培养;组织指导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社会宣传工作规范;组织开展卫生健康重大主题、重大典型宣传,文化建设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制订机关新闻发布制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媒体联络、舆论监测、研判和处置,开展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依法管理传染病,负责寄生虫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统筹协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疾病监测和预警预测,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病防治规划,承担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组织开展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危害治理等工作。
(六)基层卫生健康科(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办公室)。组织实施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规划、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评价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统筹协调管理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指导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参与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医联体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妇幼卫生健康科。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负责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生育全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影响妇女儿童健康和导致出生缺陷危险因素的干预措施。
(八)医政医管科。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地方性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承担推进全市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事故和计划生育手术技术鉴定的管理制度,协调、指导、监督医疗事故的处理;牵头医疗援藏和苏陕交流工作。
(九)中医药管理科。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药标准;监督执行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药工作;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中医医疗机构有关药事工作。
(十)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科。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流动人口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和评估研判,承担人口形势、人口流动和家庭发展状况的监测工作,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相关制度;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承担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科)。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标准;开展贯彻法律法规情况调研评估;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协调工作,承担“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和机关学法用法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组织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跟踪评价,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参与食品新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现场核查;协调落实国民营养计划。
(十二)健康促进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市健康促进与教育和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创建、健康城市建设和社会卫生整体评价等工作;拟订健康渭南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健康渭南建设重大问题研究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市履约牵头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健康渭南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卫生应急办公室。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督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四)老龄健康科。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推动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开展,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编制4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科级领导职数25名(其中,正科级19名,含卫生健康督查专员5名;副科级6名)。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29日起施行。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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