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使阳光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贫困家庭的先天性心脏病(简称先心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得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十二五”计划的支持。
第二条 天使阳光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天使阳光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管理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中国红基会组织实施,有关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协助具体执行,须严格遵守国家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红基会组建由中国红基会、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医疗专家、捐方代表等组成的“天使阳光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终审权下移后改为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天使阳光基金的资助评审(指导)工作,并对资助工作进行技术监督,确保资助公正透明,管理科学。
第六条 中国红基会专项设立天使阳光基金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项目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筹资、救助、回访、监督等活动;督导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开展项目实施;向捐方反馈项目实施成果。
第七条 省级红十字会负责天使阳光基金项目中彩票公益金救助项目的具体执行,安排专人负责对求助患儿的资格审查、近况核实、资助告知、转拨款、回访、宣传、筹资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中国红基会根据救助工作需要或各省级红十字会推荐,选择、设立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须由具备先心病诊疗资质、富有社会责任感的权威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红十字会推荐、中国红基会审批、签订合作协议后成为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
第九条 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安排专人负责天使阳光基金项目的落实,按照合作协议负责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大病患儿的医疗救治等工作,协助省级红十字会指导患儿申请,为受助患儿提供绿色通道和医疗费用减免等优惠。
第十条 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的管理依据《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定点医院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
(一)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
(二)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三)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四)基金增值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天使阳光基金用于向贫困家庭患有先心病的儿童提供手术费用资助。
第十三条 中国红基会根据天使阳光基金救助需求,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财政部申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所获资金专项用于开展贫困先心病儿童救助项目。
第十四条 天使阳光基金接受的社会捐款,中国红基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在计算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天使阳光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中国红基会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天使阳光基金。
第十六条 中国红基会按照尊重捐方意愿原则执行项目,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凡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在对外宣传时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突出彩票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天使阳光基金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管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基会、省级红十字会、定点医院须加强对天使阳光基金的财务管理,设立专账科目,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天使阳光基金中社会捐款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作为中国红基会的项目实施管理成本。
第十九条 天使阳光基金中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成本在财政部核定额度内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 中国红基会向省级红十字会拨付一定额度的项目执行费。执行费使用范围限定为各级红十字会在执行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办公耗材、工作设备购置、宣传、交通、通讯、邮寄、临时招募志愿者等开支,不得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与执行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中国红基会、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定期汇总先心病患儿求助及资助、救治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中国红基会定期抽查各省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汇报项目的管理、执行、检查、评估等情况。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对象
(一)0-14周岁患有先心病且家庭经济贫困、尚未进行手术治疗的患儿。
(二)通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报销比例达到90%地区以外的先心病儿童。
第二十四条 申请流程
申请人法定监护人可作为代申请人,通过户籍地红十字会向天使阳光基金提出资助申请。从中国红基会网站下载(或到当地红十字会、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填写《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并按照表中的要求备齐以下资料,经户籍地村(居)委会审核后报至县级或地市级红十字会:
(一)能证明申请人与其法定监护人关系的材料: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户口簿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须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原件。
(二)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原件。如属城乡低保、军烈属、残疾人家庭的患儿,需提供低保证、军烈属证、残疾人证(复印件)或当地民政局证明;孤儿需提供当地民政局或福利院证明;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患者相应病情诊断证明(复印件)等。
(三)二级甲等以上且具备先心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患儿心脏超声诊断报告单和病情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地市级红十字会在收到申请人资助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至上级红十字会,对其中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资料不合格的通知家长补办后再申报;省级红十字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复审并报至中国红基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需紧急实施心脏手术、无法按规定流程和时限逐级上报审批的,可在填写资助申请表、备齐相关资料并由就治医院出具意见后,由申请人监护人直接报送至省级红十字会。
第二十七条 中国红基会联合定点医院或省级红十字会开展筛查活动中发现的先心病患儿,在填写资助申请表、备齐相关资料并经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监护人直接报至户籍所在地省级红十字会。
第二十八条 省级红十字会负责汇总资助申请信息,填写《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申请患儿登记表》(附件1),与申请人申请资料一同报至中国红基会。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中国红基会在收到省级红十字会统一报送的申请人资助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合格资料存档待评审,不合格资料退回省级红十字会,由省级红十字会通知申请人重新办理或补齐资料后再报。
第三十条 在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到账的情况下,中国红基会每月组织评审委员进行一次现场或网络评审;对因病情需要紧急救助的,可采取网络、传真等方式征求评审委员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确定获得受助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在中国红基会官网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中国红基会从社会募集的捐款,根据资金量及申请人求助情况,适时组织资助评审,并参照彩票公益金项目的执行规范,履行相关资助程序。
第三十二条 评审原则
(一)申报时间顺序原则:即按照申请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提交评审名单。
(二)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资金情况确定资助名额。
(三)补充救助原则:即在申请人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商业健康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之后,天使阳光基金项目予以补充资助。
(四)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和病情的轻重程度及手术治疗后的效果综合评定资助对象;对城乡低保、军烈属家庭患儿和孤儿等特殊情况申请人予以优先评审。
(五)一次性资助原则:除社会定向捐助和需多次手术的复杂先心病患儿外,每个申请人只安排一次资助。
第七章 资助标准
第三十三条 资助对象:通过资助评审获得受助资格后进行心脏手术治疗且能提交合格资料的先心病患儿。
第三十四条 资助标准:
除定向捐助外,天使阳光基金资助标准如下:
(一)家庭自付5千元(不含)至1万元(含)的,资助5千元;
(二)家庭自付1万元(不含)至1.5万元(含)的,资助1万元;
(三)家庭自付1.5万元(不含)至2万元(含)的,资助1.5万元;
(四)家庭自付2万元(不含)至3万元(含)的,资助2万元;
(五)家庭自付3万元以上的(不含3万元),资助3万元。
复杂先心病患儿需多次手术、且已获得一次资助的,在完成第二次或第三次手术、提报相关资助材料后,可予补充资助。最高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五条 社会定向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实际自付的治疗费用,或捐助对象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其所获捐款结余部分计入天使阳光基金,用于救助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第八章 资助流程
第三十六条 经评审确定获得受助资格的申请人名单经中国红基会官网公示无异议的,通过省级红十字会向申请人法定监护人寄发《资助告知书》。
第三十七条 获得受助资格的申请人可就近到天使阳光基金定点医院就治,也可自行选择手术医院,并在手术完成出院后,向户籍所在地省级红十字会提报如下资料:
(一)完成填写的《天使阳光基金资助告知书》“回执”(需签字)。
(二)手术住院病案首页(加盖医院印章,并能清楚显示申请人入院、手术、出院时间及手术结果)。
(三)住院医疗收据(加盖医院印章)。医疗收据分两种情况:
1.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的申请人,先到上述部门报销;报销后复印住院医疗收据和报销补偿单(或由报销部门注明报销数额),住院医疗收据上无收费明细的需同时提供收费结算单。所有复印件均需另加盖报销部门公章。收据报销后的余额累计不低于5000元。
2.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申请人,直接提供申请人住院医疗收据原件;收据上无收费明细的需同时提供收费结算单。收据金额累计不低于5000元。
(四)申请人术后5吋彩色照片(可提供电子版)。
第三十八条 受助申请人由定点医院垫付资金进行手术治疗,且定点医院具有医保费用核销资格的,由定点医院直接提供上述资料,中国红基会完成审核后将患儿资助款拨至定点医院账户。
受助申请人在无医保费用核销资格的定点医院或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其监护人将上述资料寄至省级红十字会,省级红十字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送至中国红基会。中国红基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将资助款拨至省级红十字会,省级红十字会在收到资助款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转拨至受助申请人账户,并通知其监护人查收。
第三十九条 已通过评审获得受助资格的申请人,如属于以下情况的须终止或中止资助:
(一)在拨付资助款前已死亡但未产生手术费用的终止资助;
(二)在评审前核实申请人近况时,其监护人隐瞒申请人死亡或已完成心脏手术情况的终止资助;
(三)经入院检查需暂缓手术的中止资助(保留受助资格,待进行手术并提交合格资助资料后予以资助);
(四)入院检查后病情自动愈合或无手术指征的终止资助;
(五)经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综合报销救助后,医疗费自付金额低于最低资助标准的终止资助。
第四十条 定点医院每1-2个月向省级红十字会报送《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受助患儿治疗情况登记表》(附件2 ),省级红十字会汇总后提报至中国红基会(中国红基会直接管理的定点医院直接报至中国红基会);中国红基会每月10日前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上报《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患儿登记表》(附件3),定期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受助患儿名单。
第四十一条 中国红基会、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及时做出项目年度结案报告或年度工作总结,定点医院向省级红十字会报备,省级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基会直接管理的定点医院向中国红基会报备,中国红基会向总会并通过总会向财政部报备。
第九章 回访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天使阳光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与评估。项目对资助患儿的评审确定、资助金额、项目实施进展、成效等情况,以及基金审计报告应及时通过中国红基会官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上报财政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同时按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中国红基会定期开展天使阳光基金项目资助回访监督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级红十字会在拨出资助款15个工作日内对受助患儿监护人进行100%回访(附件4《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患儿回访情况登记表》),并在本单位官网公布资助及回访情况;回访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红基会书面报备回访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国红基会组织社会监督巡察员对受助患儿监护人进行抽样电话回访(附件5《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患儿抽查回访情况登记表》),抽样回访率不低于30%;并定期对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回访、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患儿资助款是否足额到位,患儿治疗情况、目前生活学习情况,患儿监护人对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的评价等。
2.省级红十字会是否按照本办法实施资助管理,是否设立专账、专款专用,资助款是否足额及时拨付,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3.定点医院对受助患儿资助款是否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受助患儿的治疗,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4.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具体执行工作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中国红基会对回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予以纠正;对有关举报,责成省级红十字会及时核查,并对查实问题做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中国红基会。
第四十七条 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中,如发现挤占、截留、挪用、拖延支付、扣抵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受助患儿名不副实等问题,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中国红基会取消其项目执行资格。该省项目由中国红基会直接执行或另行委托其他符合资质要求和具有执行能力的机构执行。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中国红基会、省级红十字会、定点医院均须建立财务专账和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国红基会:
1.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
2.财政部关于项目预算的批复文件、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国红基会关于项目执行的相关文件;
3.资助资金拨付审批资料;
4.项目受助患儿抽查回访情况记录;
5.项目回访情况报告;
6.项目结案报告;
7.项目绩效报告;
8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9.相关媒体报道、照片、视频;
10.受助人感谢信、锦旗;
11.要求省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提报的项目相关材料等。
(二)省级红十字会:
1.求助来访情况登记资料;
2.先心病患儿申请资料及登记表;
3.申请人近况核实记录;
4.资助款拨付审批手续、拨款凭据及回访情况记录;
5.项目年度结案报告(本省);
6.当地媒体相关报道资料、受助人典型案例故事、照片、音像视频等;
7.受助人感谢信、锦旗等;
8. 要求定点医院提报的项目相关材料等。
(三)定点医院:
1.受助患儿治疗情况统计表;
2.受助患儿资助款使用情况、医院减免费用记录;
3.项目年度工作总结;
4.当地媒体相关报道资料、受助人典型案例故事、照片、音像视频;
5.受助人感谢信、锦旗等。
第五十条 项目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其重要程度和使用价值确定,分为永久和定期。重要档案须永久保管,其他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财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项目档案保管到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24日印发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中红办字〔2011〕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