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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办法

来源:渭南市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2019-07-30 09:43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天使基金”(简称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支持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贫困家庭的白血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在对外宣传时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字样,突出彩票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金来源

 

(一)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支持;

 

(二)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三)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支持基金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下达预算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根据基金会资助计划,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按月将资金支付到中国红基会。

 

第七条 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的捐赠依据《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第八条 基金接受的社会捐款,中国红基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在计算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中国红基会按照尊重捐方意愿原则执行项目,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基金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管理。设立专账科目,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基金中社会捐款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作为中国红基会的项目实施管理成本。

 

第十二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成本在财政部核定额度内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中国红基会向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拨付一定额度的项目执行费。执行费使用范围限定为各级红十字会在执行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办公耗材、工作设备购置、宣传、交通、通讯、邮寄、临时招募志愿者等开支,不得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与执行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部分的管理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中国红基会组织实施,有关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和定点医院协助具体执行,严格遵守国家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中国红基会组建由中国红基会工作人员、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医疗专家、媒体人士、捐方代表等组成的“小天使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基金的资助评审工作,并对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管理科学、评审公正、资助透明。

 

第十六条 中国红基会设立基金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项目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项目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筹资、救助、回访、监督等活动;督导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和定点医院开展项目实施;向捐方反馈项目实施成果等。

 

第十七条 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负责基金项目中彩票公益金救助项目的具体执行。安排专人负责基金执行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求助患儿的资料审核、近况核实、资助告知、转拨款、回访、宣传、筹资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红基会根据救助工作需要或各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推荐,选择、设立“小天使基金”定点医院,并依据《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红十字天使计划”定点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定点医院安排专人负责基金项目的落实,按照合作协议负责对本地区及约定地区患儿的医疗救治等工作,协助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指导患儿申请,为受助患儿提供绿色通道和医疗费用减免等优惠。

 

第二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和定点医院须定期汇总白血病患儿求助及资助、救治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中国红基会、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和定点医院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及时提交项目年度结案报告或年度工作总结,定点医院向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报备,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和中国红基会直接管理的定点医院向中国红基会报备,中国红基会向总会并通过总会向财政部报备。

 

第二十二条 中国红基会定期抽查各省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汇报项目的管理、执行、检查、评估等情况。

 

第五章 资助规则

 

第二十三条 基金用于向0-14周岁具有中国国籍、家庭贫困的白血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第二十四条 除定向资助外,基金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二)对无需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需要造血干细胞移植但尚未实施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

 

(三)患儿在获得3万元资助款后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补充一次性资助2万元。

 

第二十五条 除定向资助与造血干细胞移植补充资助外,每名申请患儿只安排一次资助。

 

第二十六条 社会定向资助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实际自付的治疗费用,或捐助对象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其所获捐款结余部分计入基金,用于救助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患儿在获得基金资助前,死亡或痊愈,或已通过中国红基会获得其他渠道的资助,则终止资助。

 

第二十八条 提交资料中如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则终止资助。如发现患儿监护人通过隐瞒、欺骗等行为获得资助,中国红基会将追索全部救助款,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申请患儿法定监护人可通过申请患儿户籍所在地红十字会向基金提出申请。申请患儿法定监护人须填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并按照表中的要求备齐申请资料,经户籍地村(居)委会审核后报至县级、地市级红十字会。

 

第三十条 县级、地市级红十字会在收到资助申请表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合格资料加盖公章后报至上级红十字会,不合格资料通知患儿监护人补办后再申报。

 

第三十一条 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按中国红基会要求完成申请资料审核与报送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国红基会完成资料审批后,合格资料存档待评审。中国红基会不直接受理资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患儿若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其监护人可填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造血干细胞移植申请表》,并按照表中的要求备齐申请资料,直接交至户籍所在地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基金资助评审委员会根据基金年度资金情况,定期召开现场或网络评审,确定资助名单、资助范围和资助金额,并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第三十五条 评审原则

 

(一) 申报时间顺序原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单按照申请人提交合格申请资料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二) 量入为出原则:根据资金情况确定资助名额和资助金额;

 

(三) 有限资助原则:以患儿家庭自救为主,基金资助为辅;

 

(四) 综合评定原则:根据患儿家庭经济情况和病情的轻重程度综合评定资助对象。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获得受助资格的申请患儿经中国红基会官网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向其监护人寄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告知书》。

 

第三十七条 获得受助资格的申请患儿法定监护人须按照资助告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按中国红基会要求完成回执资料审核与报送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红基会完成回执资料审批后,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根据中国红基会要求对资料合格的受助患儿进行资助。

 

第四十条 中国红基会定期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受助患儿名单。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并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审计报告。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上报财政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四十二条 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在拨出资助款15个工作日内对受助患儿监护人进行100%回访;回访结束按中国红基会要求上报回访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中国红基会组织社会监督巡察员对受助患儿监护人进行抽样电话回访,抽样回访率不低于30%;并定期对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和定点医院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中国红基会对回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予以纠正;对有关举报,责成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及时核查,并对查实问题做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中,如发现挤占、截留、挪用、拖延支付、扣抵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受助患儿名不副实等问题,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省级红十字会/基金会和定点医院,中国红基会取消其项目执行资格。该省项目由中国红基会直接执行或另行委托其他符合资质要求和具有执行能力的机构执行。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各执行单位都必须建立专账和项目档案。

 

第四十八条 项目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其重要程度和使用价值确定,分为永久和定期。重要档案须永久保存,其他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财务档案管理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项目档案保管到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2日印发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中红基〔2009〕128号)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