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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关于印发《渭南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1-18 16:5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已经市爱卫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1年1月12日

 

 

渭南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渭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它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㈠蚊;㈡蝇;㈢蟑螂;㈣鼠;㈤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单位责任制体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六条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第七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㈠综合治理孳生地。根据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以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的综合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消除卫生死角,清理杂草、杂物,硬化道路,消除鼠类孳生场所;

㈡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㈢垃圾收集、运输应做到密闭化,日产日清;

㈣城区内消除旱厕,改为水冲式或其他无害化卫生厕所;

㈤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㈥完善防鼠、蚊、蝇防护设施,堵塞鼠洞,消除鼠迹;

㈦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㈧做好日常工作记录,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镇、街道办设专职或兼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监督员由从事病媒生物防制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经县级爱卫审查和技术培训合格后予以聘用。监督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本规定对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

宣传病媒生物防知识、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对违反病媒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负责全市、县(市、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十条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及时责令整改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市、县爱卫会要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㈠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培训;

㈡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㈢组织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每季度向同级爱卫会上报监测结果(其中,6-9月份每月报一次);

完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资质和相关资料县级以上爱卫会备案。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PCO公司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病媒生物预防服务机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合法资质;

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病媒生物消杀药品、器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四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有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

收费合理。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在市、县两级爱卫会的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㈠宣传贯彻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㈡组织和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所应承担的病媒生物防制职责和任务。

㈢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工作

第十三条 医院、宾馆、广场、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五条 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十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粮库(粮店)粮油加工、经销网点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测技术指导;

㈢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城区建筑工地、垃圾集中处理场、公共厕所、绿化带、公园、污水处理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工作;

㈣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城区垃圾集中处理场、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㈤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其它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综合利用工作开展农田灭鼠活动

㈥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改造环境,完善设施,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㈦财政部门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负责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事业提供必要的经费;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城乡贸市场、大、中型超市、商场制药行业、药品商店、餐饮业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对本辖区内市场销售的卫生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组织质量检测、检查,并发布检测公告。

㈨水部门负责管河流、水体、河岸等水体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㈩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距城5公里内公路沿线、城区客运站等病媒生物预防制工作;

(十一)商务部门负责屠宰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二)供销合作社负责废品收购站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十三)宣传部门和市级各新闻媒体负责开展病媒生物宣传报道,办好“曝光台”栏目,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好的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

(十四)渭南火车站、火车北站负责车站内、货运仓库、侯车室、车站广场、铁道左右2000延长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十五)公安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安全防范和治安保障工作,重点查处急性剧毒灭鼠杀虫药品

(十六)临渭区、华州区人民政府,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抓好重点点位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基础上,组织辖区各单位和中、省驻渭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以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

各单位定时开展以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每季度集中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活动。

为环境卫生活动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媒生物密度检查评比活动,制定检查评比制度;

㈣每年冬春季要集中开展灭鼠活动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卫生标准和病媒生物密度标准,搞好所在区域的环境卫生,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行政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市、县(市、区)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成员单位或职能部门履行病媒生物预防制工作职责。

对破坏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从事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专业公司、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业。

第二十一条 进入市场的卫生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应有中文标明的名称、许可证号、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以及厂名和厂址。鼠药、灭鼠毒饵的包装上必须有明显毒药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公司和个人未取得培训合格证而从事卫生消杀病媒生物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 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本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本规定自20213 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