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爱卫发〔2021〕10号
渭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关于印发《渭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陕爱卫发〔2021〕1号)文件精神,制定《渭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1年4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渭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适应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是市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全市爱国卫生工作。
市爱卫会的组成单位及委员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委员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办、市有关部门、城四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爱卫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安排意见经市爱卫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爱卫会主任批准。
二、基本职能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依据全国爱卫会的战略任务、工作重点,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制度政策、指导意见和工作规划,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制定和执行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二)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强化病媒生物防制,改善人居环境。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协同推进健康渭南建设。指导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重大疾病防控和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促进人民身心健康。
(三)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为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卫生条件。组织卫生检查和效果评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四)指导、督促、检查重点行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五)推动落实《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不断提升爱国卫生运动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工作方法
(一)成员单位分工负责,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任务,每年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二)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鼓励表彰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坚持科学指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工作规范和标准,推广适宜技术和典型经验做法。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效果评价,加强工作督导。不断拓宽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开展。
(五)加强信息交流,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动态,反映各地工作情况。
四、工作机构
市爱卫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具体承担全市爱卫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承办全市爱卫会的各项计划、决议、决定、表彰奖励等事项的督办,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起草文件,承办会议。
五、工作制度
(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由市爱卫会主任主持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会议次数(相关委员部门在全体会议轮流述职)。
(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爱卫会主任或市爱卫会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市爱卫会相关成员参加。
(三)联络员会议。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成员单位间协调联络工作。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爱卫会办公室主任不定期组织召开。
六、公文办理制度
市爱卫办负责市爱卫会日常公文处理工作,具体办理公文收发、传阅、承办和领导批示、指示的交办及归档等工作。
(一)市爱卫会文件。对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指导意见,发布市爱卫会重大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部署全市爱国卫生重要工作,表彰具有重大意义的先进典型等文件以市爱卫会文件印发,由市爱卫会主任签发,或经市爱卫会主任同意后,由担任市爱卫会副主任的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二)市爱卫会函。印发市爱卫会一般性规章制度、通报重要专项工作情况等文件以市爱卫会函印发,由担任市爱卫会副主任的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三)市爱卫办文件。印发贯彻落实以省爱卫会名义发布的爱国卫生运动重要决定、政策、标准、规范等的具体实施意见、措施、办法、规定,印发各项工作管理规定,部署开展爱国卫生重点工作,调整市爱卫办人员及其职责,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等,以市爱卫办文件印发,由市爱卫办主任签发。
(四)市爱卫办函。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工作,征求有关部门或地方爱国卫生机构对有关工作的意见,下发以市爱卫办名义召开的会议或开展调研、培训等通知,部署开展市爱卫办日常业务工作,请县(市、区)或有关成员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机构报送材料、数据等,以市爱卫办函印发,由市爱卫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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