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名称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法定事项。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加强医疗机构名称管理,但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不严谨,使用未经核准的字样、故意仿造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对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造成误导,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严格履行名称管理职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准确核查、登记名称。二是严禁利用名称误导患者。医疗机构名称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命名规则,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三是严禁使用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规定的条件,并按程序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使用。四是严格排查清理违规医疗机构名称。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清理。对于违规命名的,依法指导其变更名称。五是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利用名称违规执业。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价格欺诈的,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综合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信用监管手段,增加其违法成本。
《通知》强调,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名称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在审批受理环节实行不规范名称预警提示,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