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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卫健委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6-05-27 09:50

渭南市卫健委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序号调解事项依据具体条款和内容实施部门

1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01号)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卫健委

《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2026 年6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三)向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十五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不得扰乱医疗秩序;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两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2

医疗事故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