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与临渭区中医医院医联体签约揭牌仪式举行
[新闻中心]11月14日,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与渭南市临渭区中医医院... 2025-11-14
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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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患者任莉丽,女,45岁,2023年7月11日凌晨5时患者因产前下体见红到韩城市人民医院就诊,收住于妇科,2023年7月11日11:13行剖宫产术,分娩胎儿后因胎儿是否为“死胎”为争议点进入医疗纠纷。2023年7月27日进入司法程序,在韩城市人民法院立案,经司法鉴定后胎儿为“胎死宫内”,2024年4月22日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决为:1.被告韩城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任莉丽医疗费2567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1200元、丧葬费41760元,合计69239.3元的50%即34619.65元;2.被告韩城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任莉丽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驳回原告任莉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任莉丽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均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5月27日患者以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未审查病历真实性、违法采信未经质证材料致其败诉,就重新调查市医院篡改病历的问题进行投诉,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受理。组织专人赴市人民医院及市人民法院,分别调取了涉事原始病历(市人民医院存档的完整病历资料)及法院审理案件中采用的证物病历[(2023)陕0581民初2661号]。经工作人员逐页比对、重点内容核查(如患者基本信息、诊疗记录、签字盖章等关键信息),确认市人民医院提供的原始病历与法院采用的证物病历内容完全一致。同时对书写病历医师进行了询问调查。接到舆情后,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9月12日10点通过面见的方式将患者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进行了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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